營養師設立營養諮詢機構取得報酬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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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對食品安全、營養保健相關需求日益增加,各式營養諮詢機構紛紛設立,特針對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課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執行同法第12條規定業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營養師應依法設置帳簿,詳實記載各項收入及費用,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並備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前開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係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養師依據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提供營養諮詢服務,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