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嚴審變更代徵人案件,防堵規避再次移轉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出賣人轉讓依法簽證並發行之有價證券,經受讓人為證券交易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負責繳納該筆稅捐後,即已完成證券交易稅申報繳納程序,依規定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名義。
該局指出,近來國稅局受理部分已完成繳納證券交易稅後欲申請變更代徵人個案,經深入查核買賣交易之收付股款資金流程後發現,該案件似有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規避再次移轉有價證券時應繳納證券交易稅的情形。為防止類似情形發生,該局對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後申請更換代徵人案件將從嚴審核。

該局呼籲,有價證券受讓人如未依法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的情形,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除將要求補繳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而未代徵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切記不可心存僥倖,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