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中秋節犒賞員工,相關稅務處理有撇步喔!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秋佳節將屆,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往往會在佳節前後發放員工獎金或舉辦員工旅遊活動,面對不同的犒賞模式,其相關稅務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為協助公司行號對犒賞員工之支出做正確的稅務處理,特別就目前常見犒賞員工之態樣,彙整稅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舉辦中秋餐會:公司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並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則該筆餐費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如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公司負擔者,則可列為公司其他費用;若公司未成立職福會,則該筆餐費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二、舉辦員工旅遊: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應視其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有不同,若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者,則該旅遊支出之稅務處理方式同前項舉辦餐會;若該旅遊有限制參加對象者,則公司支出部分視為補助員工旅費,屬員工薪資所得,公司需辦理扣繳事宜;如由職福會支出,則視為員工其他所得,職福會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三、發給獎金:該筆獎金若由公司給付,則屬員工非固定薪資,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6﹪辦理扣繳,但應扣繳金額在2,000元以下,可免予扣繳,如獎金係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可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辦理扣繳;若獎金由職福會給付,則屬員工其他所得,給付時免辦理扣繳,但職福會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四、餽贈禮品:公司餽贈禮品之稅務處理與前項發給獎金相同,即按禮品購進成本(或自製成本)視為員工非固定薪資所得,並按扣繳規定辦理員工薪資所得扣繳事宜,但需注意,酬勞員工之禮品,除購進時即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之用,且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禮品均應依統一發票開立辦法,按禮品市價開立銷貨發票;如由職福會餽贈禮品,則為員工其他所得,給付時免辦理扣繳,但職福會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會計人員於處理上述犒賞員工支出時,請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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