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申報與結算申報案件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情形,除補稅並處罰鍰外,如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該局最近查獲某公司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職工薪資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所得額,該局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另因同年度(93年)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時短漏該筆所得額,經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鍰。公司主張已同意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及繳清罰鍰,為何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仍要補稅及裁罰?經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仍應就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生短漏之所得額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在此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請依稅法規定申報,切勿列報不實之成本或費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