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該公司申報報災害損失1千9百餘萬元,帳列應付費用(船舶解體費),惟91年度實際支付船舶解體費7百餘萬元,二者之差額1千1百萬元屬逾2年尚未給付費用,未轉列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