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期限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表示,甲公司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95年2月25日,嗣經展延至95年5月15日,已於95年4月3日合法送達,有寄存郵局之寄存送達證書可稽,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95年6月14日,申請人遲至96年4月24日始提出申請,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應予駁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之期限前申請復查,以免不符規定遭稅捐單位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