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稅捐機關無須將稅單寄送至戶政事務所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戶籍,經依戶籍法第4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因該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將該稅捐稽徵文書寄送該戶政事務所。如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將戶籍遷至實際居住處所,以免被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而被稅捐稽徵機關將稅單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