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國外投資收益適用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取得國外關係企業投資收益,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第1項第3款、「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及「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認定要點」規定,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者,該免稅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以正確計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
該局查核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規定全數列報為免稅所得,惟未將應直接歸屬及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按合理方式分攤減除,核與「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不符,經調整補稅600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適用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時,務必遵照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