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土地所加收遲付租金之違約金仍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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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公司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應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出租土地、房屋等所加收遲付租金之違約金,務必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