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之課稅規範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除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商業的快速發展,許多商品與專業服務亦紛紛開始利用電子商務的銷售管道,商機在網網相連之下無遠弗屆地延伸,創造新的市場。對於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者應特別注意該交易所衍生的課稅問題,免得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該局進一步表示,利用網路交易除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最近查獲多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且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未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遭補稅處罰案件,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前述應申請營業登記情事者,請儘速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