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要繳營業稅哦!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機關、團體函詢有關購買國外研究報告有無課徵營業稅的問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買受人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說明,購買國外勞務的買受人並不限於營業人,個人、機關、團體、組織等如有向國外機構購買勞務,例如購買專利權、技術服務、商情資訊、研究報告或其他勞務等,均應於給付之次期15日內,填據「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依規定稅率向公庫自行繳納。至買受人如屬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購買國外勞務當期申報營業稅時依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進項稅額,有應納稅額者應依法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其銷售之勞務,應由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購買國外勞務的買受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依規定補報補繳,避免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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