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不解,為何已被稅捐機關禁止財產處分,又被強制扣押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王姓納稅義務人電詢,其因綜合所得稅110萬元逾期未繳,國稅局既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而遭該處強制扣押其薪資?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禁止財產處分僅為國稅局所為之稅捐保全措施,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再移送強制執行,而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同時指出,禁止財產處分之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尚非限縮執行之標的,故行政執行處自得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財產。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後,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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