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或贈與稅無法一次繳清時,可申請分12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甲君過世,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60萬餘元,繼承人因一時無法籌措現金,遲延至繳納期限過後始繳清,致其應納稅額,被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以現金一次繳納時,可於繳納期限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辦理分期繳納,最多可分12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必須加計利息,就不會造成前述被加徵滯納金的遺憾。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其分期繳納利息之計算,每期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於繳納時由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一併計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該局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其10日內1次全部繳清,不能再享受分期繳納之優惠,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納稅人應確實於每期限繳日內繳納分期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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