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需有委外加工事實,始得列報加工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多數的企業老闆最高興的事莫過於訂單接個不完,鈔票數到手軟,只是高興的背後,常必需有辛苦的付出,尤其面對自家工廠產能不足或作業人力短缺時,就只能仰賴同業代為加工,才能確實掌握賺錢的商機;對於營利事業委外加工的支出,可否列報為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營利事業在經營業務範圍內所需要的各項實際支出,並取得合法憑證時,原則上都可列報為費用。所以,當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委外加工時,如果確有加工事實,而且取得下游加工廠商開立的合法憑證,所列報的加工費就會被國稅局認定。
該局特別以最近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例說明,該公司94年度營業收入較上年度成長44﹪左右,惟列報加工費之增加幅度卻高達84﹪,於是將加工費列為重點查核科目,公司雖說明,94年因銷售量大增,其在產能不足敷應之情況下,只好將部分製程委託同業代為加工,並支付單價較高的加工費,要求加工廠趕工,以便如期交貨。然而,國稅局在分析相關資料後透過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系統,初步發現該公司取得○○企業社等3家商號所開立的加工費憑證金額高達2千餘萬元,經核對該3 家企業社的申報資料,並派員現場瞭解結果,發現企業社並無機器設備且營業地址亦無營業跡象,國稅局進一步函請雙方說明加工事實及提供加工費的支付與收取資料,惟該公司仍無法提示確實之相關證明,該局遂將其列報之加工費剔除,核定補徵稅額3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加工費時,除了要有加工事實外,還要注意核對所取得加工憑證的開立廠商是否和所委託之加工廠商相符,更要保留足資證明之相關憑證及給付證明,以供日後查核,切勿任意以取得無交易事實之憑證列報,否則,如經查明確有虛列成本費用等情事者,除被追補稅款外,還會遭處2倍以下的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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