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資金係子女付款者應報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某位陳先生,是數家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負責人,陳太太也是公司股東,育有2男1女,由於該3名尚在就學之未成年子女名下各擁有千萬餘元股權,經稽徵機關調查後補徵贈與稅。
此案例是南區國稅局辦理財政部交辦之95年度個案調查案件中,發現陳先生3位子女名下新增鉅額股權,經分析相關資料而查獲渠等93年投資時尚未成年且無所得來源,亦無法提示任何支付價款證明,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以贈與論,核課陳先生93年度贈與稅數百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係子女付款者或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子女所有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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