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買後賣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自用住宅地(或先買後賣),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其條件必須符合(一)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二)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三)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五)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及新購土地自新購日起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又土地所有權人應特別注意,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