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手續有何罰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臨時舉辦娛樂稅活動,對外收取費用者,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未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應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通知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而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如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稅捐處報備。
該處進一步表示,凡經常提供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