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需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然,沒有額外收取費用,也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該處特別籲請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電視之汽車旅館業者,於開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及向該處消費稅課或各分處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