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者提供有卡拉OK等娛樂設備,無論有否收費,均應行辦理「娛樂稅」設籍及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餐廳或小吃部等業者,於其餐飲服務場所、範圍內,設有卡拉OK等娛樂設備,供顧客使用,無論有否收費,依法均應辦理「娛樂稅」的設籍及繳納。該處指出:上述業者所提供的卡拉OK等娛樂設備,是屬於常態性質且供人娛樂的事實明確,故符合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指「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核課範圍,因此於實質課稅原則下,縱然未向顧客收取費用,依法仍應行辦理「娛樂稅」設籍及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