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二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具有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例如:訂立買賣動產契約時,除約定採購器材外,尚載明安裝工程承攬性質之事項,係屬具有二種以上性質且稅率不同之同一憑證,應以較高(承攬契據)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惟如選擇分別訂立合約,按各該憑證性質依規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則可較為節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