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不動產買賣之書面契約(私契)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本轄民眾電話詢問,買賣房子時私下所簽訂之書面買賣契約,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該處指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先行訂定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必需在不動產物權登記契據上(俗稱公契),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在依照規定格式訂定之契據(俗稱公契)上貼用印花稅票即可。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當事人若私契上註明收到價款若干,並由收款人蓋章表示收清,且未另立收據時,此份契約書就相當於銀錢收據的性質,則收到價款的一方必須在該契約書上,就收到的現金金額貼足千分之四印花稅票。該處提醒當事人,如果你收到的是現金,一定要記得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查獲補稅外還要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