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地雖有居住事實但未設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為了子女就學或其他因素而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嗣經稅捐處查得原址已無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資料,因而補徵地價稅稅款時,大多不能接受並向稅捐處申訴。
該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除在納稅客體方面,房地的用途要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另在納稅主體方面,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雖實際居住於該地,如有戶籍遷出或無人設籍等情形,仍是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戶籍是認定自用住宅的必要條件,納稅人不可不注意。
該處同時又說,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繳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始符合規定,逾期申請自次年期才可適用。如您對地價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處或所屬各分處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