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院拍賣的土地的時點如何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基準日」係確定當年度誰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歸屬的時點。依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在8月31日前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惟向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則是以8月31日是否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準,即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在8月31日以前者,拍定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要繳納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款。
該處提醒民眾,購買法院拍賣土地時,一定要注意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明書的日期,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前,那麼拍定人就要繳交當年全年的地價稅款,並不是按照比例繳交稅款,因此想要利用買賣法拍土地獲利的聰明投資人,千萬不可忽略此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