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7/08/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