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重測誤繕、面積登記錯誤,致溢繳土地增值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上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也就是說在該解釋未發布前,如土地因重測誤繕、面積登記錯誤,致溢繳土地增值稅,在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前,其退稅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8條5年期間之限制,可類推適用民法15年之消滅時效規定,但新解釋發布後,一律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