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及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違規停車被查獲者,仍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另同法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逾期未繳稅及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或56條規定情事者,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處呼籲尚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儘速至稅捐處或所在地監理所(站)申請補發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車輛應避免再行駛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處罰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