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溢繳稅款稽徵機關主動辦退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然而,為加強便民服務,稅捐處對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娛樂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經過電腦銷號而發現重覆繳納或溢繳稅款者會主動退稅,無需納稅義務人另行申請。
該處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處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納稅義務人有否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規定辦理抵繳,同時產出「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如抵繳後仍有餘額者,則併同抵繳後之退稅支票寄送受退稅人。
如果您對退稅有任何疑義,請撥稅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