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6年9月1日起(人工申報自96年9月3日起)開始受理,該局彙整相關規定如下,提供營利事業單位依循辦理:
一、申報方式:營利事業得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或人工填寫方式辦理申報。惟逾期申報案件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二、申報期間:自96年9月1日起(人工申報自96年9月3 日起)至10月1日止(9月30日適逢例假日順延)。採網路申報者,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全天24小時隨時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的限制,受理申報截止時間為10月1日午夜12時。
三、申報類別:分為一般申報案件、試算暫繳申報案件2類。一般申報案件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款;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則適用於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案件,得以96年前半年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繳稅方式:分為非線上繳稅、線上繳稅二種。無論採人工申報或網路申報,均可選擇非線上繳稅方式,即以現金及支票繳納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採用網路申報者,除了前兩種非線上繳稅方式外,還可以選擇線上繳稅方式,即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屬線上即時扣款)。
五、人工申報地點:設籍臺北市的營利事業,可向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非屬臺北市案件,請逕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六、附件之檢送期限:
(一)人工申報案件:暫繳稅額申報書、自行繳納暫繳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應檢附的相關附件,應於法定申報截止日(96年10月1日)前,一併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
(二)網路申報案件:應於96年10月8日前(10月7日適逢例假日順延),連同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一併以掛號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如親自送達,請列印網路暫繳申報回執聯,一併送交所轄分局、稽徵所核章,作為送交附件之收據。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