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公司發生虧損,惟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於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公司列報投資損失,惟被投資公司並無辦理減資或清算,屬未實現損失,致被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其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依法不予認定。換言之,投資損失之認列,應有被投資公司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而減資又必須以實際彌補虧損者,始得認定。因此,如被投資公司僅係因經營不善而發生虧損,實際辦理減資者,投資公司尚不得以投資金額收回無望,而自行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投資損失之計算,若屬被投資公司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公司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