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惟如因繼承而移轉,則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期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