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自動販賣機普及率相當高之國家,除了冷飲及零食外,最近更開發了熟食(黑輪)自動販賣機,預料將帶動鄰近國家自動販賣機大量設置之風潮,高雄市國稅局針對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營業登記方面:
(一)凡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均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所使用之販賣機,應逐台編號後向稽徵機關申報裝置場所,其係將部分自動販賣機放置於外縣市營業者,應以分支機構向放置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二)個人經營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在未辦妥登記前,主管稽徵機關應先行設籍課徵營業稅。
二、統一發票使用及報繳規定: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如屬公司組織者,不論其營業台數多寡,均應使用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之開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
(三)營業人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其應納營業稅款。申報銷售額時,並應檢附各台號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另每期應申報自動計數器之記錄號碼及交易次數。
(四)如屬獨資、合夥組織,台數較少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使用發票營業額標準(新臺幣20萬元)不具規模者,得由主管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按查定課徵方式定額課徵之。原則上,稽徵機關按業者每三個月申報計數器之記錄號碼查核課稅,未依規定申報者得逕行查定課徵營業稅。
三、自動販賣機置放場所之規定: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或個人,應在其販賣機明顯位置標示其公司(或個人)名稱(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機器編號等,以備查核。
(二)以自動販賣機寄放他人處所營業者,應由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契約應敘明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分帳比率、租金數額或補貼數額等),其未訂立書面契約且無法查明自動販賣機之所有權人者,該販賣機視為放置地或供電者所有。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凡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請依上述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相關資料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80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建和 聯絡電話:3228838轉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