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更名登記非契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公司名稱變更或組織變更,如A有限公司變更為B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應辦理更名與變更登記,因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無移轉產權之事實,非上開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