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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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苑鄉洪姓納稅人反應,為何土地已於99年9月1日買賣移轉登記予他人,卻仍於99年11月份收到該年度地價稅繳款書。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若於該年度辦理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在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