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戶籍並未遷出,只將土地贈與配偶甲,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質疑重新申請徒增困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暨財政部函釋規定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另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地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期始有適用,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8320140轉13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