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納稅人如重、溢繳稅款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主動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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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然而,為加強便民服務,該局對於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經過電腦銷號而發現重覆繳納或溢繳稅款者會主動辦理退稅,無需納稅義務人另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人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其他積欠,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務局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納稅義務人有否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規定辦理抵繳,同時產出「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等,如抵繳後仍有餘額者,則併同抵繳後之退稅支票寄送受退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