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僅以財產、所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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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依據財政部函示應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該分局表示,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