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陳○○來電詢問,他至住家附近便利商店購買東西,如未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對方即未開立發票交付,該商店是否有逃漏稅之情形?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28日台財稅770417821號函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如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主動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一經查獲,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繳稅款外,並按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以上者,並得停止其營業。國稅局提醒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因小失大。【#842】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王家興 聯絡電話:3614112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