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營業人僅供營業登記之處所,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近來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人口有越來越多的趨勢,這些人在營業的同時,也擔心自己所居住的房地會不會因此被課以較高的稅賦,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特別作成解釋,釐清相關傳聞。賦稅署規定,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營業人,如僅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該屋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坐落土地如係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說,按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應以該房地供住家使用或作自住使用為要件,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房屋稅仍應受最少改課1╱6面積的限制。
如果網拍營業人為避免實際營業處所有堆置貨品情形被稽徵機關查獲,而借用他處名義辦理營業登記,可能需另行支付借用處所之費用,且稽徵機關每年皆會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如經發現房地有堆置營業貨品,還是會被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稅捐處提醒納稅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