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營業稅該如何報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楠梓區吳先生問:
本人開設之傳播公司,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營業稅該如何報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常有營業人於活動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核算臨時公演門票收入之娛樂稅後,卻忘記應依法報繳營業稅,造成漏稅之情事,不僅要補繳稅款,亦要處罰數倍之罰鍰,實在不划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其銷售額之申報及繳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己辦理營業登記者--(一)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者:應視其有無申請並經核准總繳,分別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辦理。(二)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上述活動者: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但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屬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二、未辦營業登記者—由舉辦活動所在地稽徵機關,就營業人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所申報銷售額,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但經稽徵機關查獲之銷售額逾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者,按該查獲之銷售額,依上述計算應納稅額發單課徵。【#857】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啟福 聯絡電話:3522491轉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