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公司因欠稅未繳,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若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實施辦法規定金額標準,負責人還會被限制出境,至於欠稅金額之計算,是以納稅義務人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不含行政救濟利息)及罰鍰之合計數,若有多筆欠稅,係以欠稅總金額來衡量;另依同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之公司負責人主張,公司欠稅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准予分期繳納,且就全部欠稅金額按所准期數開立支票交予該處,其中大部分均已如期兌現,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依上揭規定,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而遭否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