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支出委託其他公司之測試費用,不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時,誤將委託其他科技公司測試費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享受投資抵減稅額,而遭否准補稅。
國稅局指出公司因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用,得認列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但後續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且受託測試費用須符合是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務必詳加檢視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