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單位專供研究用之原料、物料及樣品等研究費用,方可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由研究發展單位支付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等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至於一般性營業費用,則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94年度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在申請適用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研究發展單位所支出之文具用品、交際費、運費、旅費、郵電費、稅捐、保險費及修繕費等列報於研究發展支出,致遭剔除。
該局特別指出,公司列報符合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供研究發展單位用之原料、物料及樣品等研究費用,限於研究發展單位專供研究用;另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運費、旅費、郵電費、稅捐、保險費及修繕費…等,均無法適用。公司列報上開三項費用時,應按其逐次購買、進料或領用之時序逐筆詳實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以備查核,且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及報告相勾稽。其未提示上述相關文件,或混雜於當年度營業成本內者,亦無法適用。另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盤存,非屬適用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中,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