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亦不能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回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是否須預扣稅款?是否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筆稅款是否可以申報退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益彩券係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又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因此,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每聯(組、注)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稅款;超過2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此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故已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或申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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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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