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有無利息所得之核課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根據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核算納稅義務人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計算利息之起迄期間,係採地政機關設定登記資料所載設定期間,逐年歸課債權人利息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利息所得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納稅義務人常因債權債務關係而於債務人所有房地設定抵押權,經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後,稽徵機關乃根據該設定登記資料所載債權金額及約定之利率,於抵押權設定期間設算債權人之利息所得,逐年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抵押權設定登記未載明約定利率者,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所得。
納稅義務人因未申報該抵押權設定而設算之利息所得,於接獲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時,如該筆抵押權於核課年度確已因清償而塗銷,可提示塗銷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註銷。【#87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美櫻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