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損失不得於綜所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吳先生問:
因家中遭竊發生財物上重大損失,該竊盜損失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申報災害損失扣除額,須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為限,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而所謂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因竊盜損失並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不可抗力之災害,故不能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災害損失列舉扣除。【#86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玲華 聯絡電話:3302058 轉2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