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給予消費者,而交付普通收據應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民眾洽詢某公司(行號)於銷貨時有時開立統一發票,有時給予普通收據,是否涉嫌逃漏稅捐?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後,銷貨時如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消費者,僅交付普通收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另涉嫌逃漏營業稅部分,除追繳稅款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於同一申報期限內自動補開,且於規定申報期限前申報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該局重申,營業人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罰而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秀枝,電話:04-23051111轉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