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清決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於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民法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祗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游敏慧,電話:04-23051111轉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