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年度由特殊會計年制變更為曆年制,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該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申請變更會計年度,其所辦理之特殊期間申報不滿1年者,依據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後,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據此,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亦宜以上開規定換算全年度應納稅額為計算基礎。
舉例而言: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自96年1月1日起經核准變更為曆年制,其95年7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萬元,並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則其96年辦理暫繳申報時應如何計算其暫繳稅額,依上開規定因該公司變更會計年度所辦理之特殊期間申報不滿1年,是應將所得額100萬元按95年度實際營業期間占全年之比例換算所得額,換算後之全年所得額為200萬元(100萬元×12÷6),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為49萬元(200萬×25%-1萬),故該公司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宜以換算後95年全年度應納稅額49萬元為計算基礎。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暫繳申報之相關規定,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則宇,電話:04-23051111轉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