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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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捐處最近執行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時,發現業者多只提示承包工程契約受檢,而未將再發包工程契約提示,因此特別提出說明。該處表示,依照我國現行印花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同法第12條前項規定,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業者常以為只有承包工程契約才須貼用印花稅票,並沒有把承攬後再發包於其他業者訂定之工程契約當作印花稅應稅憑證,這是不正確的觀念,以致常發現有未貼或漏貼情事,而遭受處罰。
  稅捐處提醒營造業者,工程契約無論是承包或發包均為印花稅應稅憑證,於訂約後即應貼用印花稅票,請營建業者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