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稅憑證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不得以此申請退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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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捐處最近接獲民眾提出相關問題,因此特別提出說明。該處表示,依照我國現行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另依財政部78/12/20台財稅第780396067號函及80/10/18台財稅第800397308號函示,土地移轉契約書如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或因土地無法移轉時,其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尚不得申請退還。因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凡於應稅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用印花稅票,雖然嗣後契約內容無法履行,但無損憑證之書立與使用,自然無法再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該處另外指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規定,只有在適用法令錯誤及計算錯誤時才可申請退稅,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